(4)深入开展全市科技馆规范化建设和区域科普活动展教中心创建活动;鼓励、推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工业科技类博物馆或产业科技类博物馆。
(5)开发开放科普教育基地。发展国家、省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地方优势,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把部门工作与科普工作有机结合,建设不同功能的行业科普基地。
(6)推动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设施;推动青少年宫和青少年实践基地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增加科普内容,实现科普教育的功能;鼓励高新技术园区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流程)或展览馆,并根据自身特点建设专门科普场所;引导主题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等经营性旅游场馆强化科普教育功能。
(7)大力发展基层科普设施。依托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拓展科普教育功能,建设县级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依托遍布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文化站、广播站、中小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技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公共设施,结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等重点项目,增加科普图书、挂图、声像资料及有关展示设备,丰富科普教育内容,建设“科普活动站(室)”、“科普图书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基层科普阵地。
(8)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科学课程需要,利用现有教育培训场所、基地,建立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观光园、绿色生态园和科技示范园,增强其农业科技教育服务功能;拓展各类职业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中心(基地)等基础设施的科普功能。
(9)加大科普宣传车配备力度。管好用好省科协为县(市)区科协配发的科普宣传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符合当地需求的流动科普设施;探索与社会各界共建“科普宣传车”的新形式,拓展“乡村流动图书车”、“农业科技入户直通车”等流动设施的科普展教功能;充实和完善已有各类流动设施的科普功能,不断创新车载设备和展品的形式与内容,丰富活动形式,提高活动效果。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地《纲要》及本规划实施工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把实施《纲要》及本规划的重点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党政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二)各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纲要》及本规划实施工作汇报,研究促进《纲要》及本规划实施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年度述职。市领导小组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纲要》及本规划实施情况。
(三)各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协调工作会议,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任务,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四)做好定期监测和评估。按照《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定期开展全市公民基本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纳入全市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公民科学素质评估、监测和分析机制,定期对全市公民科学素质状况进行评估,作为全市公民科学素质情况的参考依据。
六、保障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入贯彻《科普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国家、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科普工作法制化;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工作,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