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为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人员进行可能妨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二)不得索取或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相关技术秘密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第五章 评审对象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有效。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报要实事求是,候选人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按贡献大小排序,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
(二)不得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利益;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情况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和评审对象,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的,或发现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妨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
《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存在违反
《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奖励办举报和投诉,经查实的,按照
《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