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四)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五)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六)不得擅自组织评审委员对当年的推荐项目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三章 评审委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是指受聘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专家。
第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严格按照
《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公正、公平、科学地对评审对象做出评价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推荐项目的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二)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影响,独立、客观地对评审对象做出评价;
(三)不与评审对象进行与评审有关的联络,不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不得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擅自披露或擅自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审专家信息、评议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推荐者行为规范
第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推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审核把关和公示工作,确保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相关的异议、举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