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市科委法制机构应组织、协调各处室、直属单位编制市科委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完善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涉及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2011年建立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后评估制度。由市科委负责实施的法规、规章,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保障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7.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市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发布等程序。市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市科委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发布施行。市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公报、市科委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市政府备案。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坚持“立、改、废”并举,落实市人大、市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8.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范市科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市科委主任办公会以及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立项程序,建立以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立项机制。
9.完善工作规范,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市科委各部门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负责行政决策体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明确决策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和程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
(五)创新科技执法方式,规范科技执法行为
10.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科技行政执法方式。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
行政强制法发布为契机,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工作部署,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培训、考试、实施前准备及贯彻落实等相关工作。创新执法方式,把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相结合,逐步通过制定规划、发布政策信息以及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目标。探索建立行政相对人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