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新审查核发收费许可证。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法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防止发生“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二)依法规范经营服务、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
1.继续全面清理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定价目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各地要依据管理职能,本着减轻企业负担原则,重新分类核定收费标准,并严格限定收费范围和收费频次。
2.加强对垄断性中介经营服务、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管理。对依法设立并已形成垄断经营的清障施救、停车场、公证、安保、消防等服务收费,应严格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以维持正常运转为前提,以体现其公益服务性为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3.进一步规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完善检测服务收费政策,在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检测服务机构的检验、检(鉴)定、检疫收费项目标准,切实规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机动车检测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测服务,采用相同的检测方法检测相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其检测结果应相互认可,不得重复检测并收费。
4.严格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制度。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收费依政府定价目录和市场化竞争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五、落实保障经费,确保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对此次专项清理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一)建立长效协同监管机制。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协同监管机制,及时研究出台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优惠减免的政策,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督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近几年国家和省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及越权制定涉企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保证既有政策落实到位,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