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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8.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代检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
  9.个体出租车协会收取的三驾人员服务费(同一营运车辆三位驾驶员)。
  10.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环保产业协会收取的标志牌费。
  11.城建行业协会代收的QC(全面质量管理)申报、“姑苏杯”、“最佳(优秀)企业”、“优秀建造师”等各类评审费。
  12.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人员变更资料费、各类证章费。
  13.无线电管理协会向企业收取的测试费。
  14.教育、卫生部门及下属学校、医疗机构保管见习教师、见习医生临时档案收取的档案保管费。
  各地违规或越权制定的与以上项目名称、内容类似的收费,应一并取消或取缔,并废止相应的文件规定。
  三、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及附设在公安部门办证地点的摄影机构为出入境人员拍证件照的收费标准降低至不高于当地社会照相馆同类证件照收费水平(一般不高于20元/次)。
  2.公安部门及附设在公安部门办证地点的摄影机构为机动车驾驶证件申办者拍证件照的收费标准降低至不高于当地社会照相馆同类证件照收费水平(一般不高于10元/次)。
  3.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向违反交通法规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车主收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由每期每人200元降为100元。
  4.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部分产品监督检验、计量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四、进一步深化涉企收费清理工作,严控新的涉企收费项目
  (一)从严监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涉企收费
  1.各地应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地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
  2.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
  3.从严控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对违反涉企收费审批权限,以及不能适应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要求、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企业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不合理、收支差距过大的收费,应尽快予以废止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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