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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按项目审批权限在本级发展改革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 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3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第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管理体系、工作流程、专家抽取保密制度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二)有经省评管办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职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名单应当报省评管办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等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按要求定期向省评管办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核验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原件留存备查;
  (二)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三)打印《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现场一份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留存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核验材料或未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不得为其办理抽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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