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省评管委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完成整个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五)准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八)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九)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
(十)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告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评管办;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省评标专家库内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可从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或其他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抽取方法及程序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