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由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按照国家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设置。
第二章 评标专家认定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六)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被取消评标资格;
(七)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评管委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省评管办负责初审材料的收集汇总,送省评管委认定。
经省评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应当参加由省评管办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评管委颁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终端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