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 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省评管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批准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协调和解决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省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省评管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