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属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现将《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1]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参加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材料
(一)业绩审核表。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填写附件1,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填写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二、填报要求
(一)所有材料提交1份,并加盖公章。
(二)业绩审核表内各项都要填写,并符合要求,不得缺项。不符合要求或缺项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三)提供的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四)《业绩审核表》中自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对照《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附件3)第
三条列出的,逐条对照本单位的情况填写,表中填写不下的,可另外加纸。
三、报送时间
请各持证机构于2012年1月20日前,按时将全部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将于1月31日前将各机构提交的材料汇总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因时限较紧,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机构,视为不参加业绩审核,并按照广电总局193文件要求,定为“不合格”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