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诊疗费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统一将村卫生室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卫生和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各地要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合理制定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的规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其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打造一支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就其中提到的具体问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