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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2011年年底前,所有县要完成由门诊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的转变。鼓励各地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 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2. 政府年终考核奖励。年终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合格者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保证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地要采取预付制,将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下拨给乡村医生,当年12月底前将剩余50%经费全部拨付到位,年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结算,任务未完成的从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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