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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三)认真落实生态治理主体,建立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制度
  封山育林、“小开荒”还林、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各级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各县区要制定青山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各单位。对完不成任务的,根据未完成面积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各县区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青山工程治理。
  (四)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出台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方案》,严格签订《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
  (五)摸清底数,建立青山工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摸清矿山及其他工程占用林地、“小开荒”和荒山底数,掌握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和墓地、散坟治理整顿工作动态。依据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和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定期通报青山工程进展情况,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和《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六)编制规划,全面推进青山工程的实施
  各县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计划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和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上一级政府。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青山工程今年全面启动,每个县要确定3-5个样板示范工程,每个区要确定1-2个样板示范工程,迅速做出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尽快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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