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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一)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凡是符合关停标准的小水泥厂、小砖厂、硅砂矿、萤石矿、铁矿、煤矿、金矿、采石场、采沙场等要迅速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二)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三)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实现植被覆盖。
  (四)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清理出来的30万亩“小开荒”要在2年内全部还林还草,27万亩超坡地要在2012年全部完成退耕还林。
  (五)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在2015年前完成荒山封育294万亩,实施工程围栏11772公里。
  (六)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铁路部门为治理的责任主体。
  (七)实施墓地、散坟治理整顿工程。要坚决取缔非法公墓,杜绝乱埋乱占现象,同时要对现有公墓进行景观改造。这项工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任务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青山工程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市政府已成立阜新市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和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定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和矿山生态治理规划及资金筹措方案;协调解决开采矿藏和青山(森林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各县区要尽快成立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负责部署、监督本地区青山保护与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兑现情况、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落实情况、“小开荒”还林、超坡地退耕还林、封山禁牧和墓地、散坟治理整顿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青山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全市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按照加强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实施青山工程,并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含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监督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市政府每年安排青山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依据各县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实施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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