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符合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阳光工程”工作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从事符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工作机制。
1.建立帮扶机制。由各地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齐抓共管的“阳光工程”帮扶机制。各级禁毒委要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禁毒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禁毒委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帮扶制度,具体帮扶联系地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学习就业技能,寻求或开发合适的岗位和创业项目。
2.健全工作指导机制。对集中安置就业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建设指导机制,确保经费、人员、措施落实;特别是乡(镇)政府要通过建立管理团队,指导安置企业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指导和参与对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协助建立工、青、妇等组织,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搭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平台;要帮助相关企业丰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业余生活,重新树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对分散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到定期回访、定期见面,随时掌握情况。
3.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各级禁毒委员会对在“阳光工程”建设中负有服务、管理、帮扶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了解建设进度,掌握动向,推动工作发展。
四、严格工作要求,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地、县、乡都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各级禁毒委员会是“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要全力抓好组织、协调、指导、督办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地政府要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管理,强化对“阳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各类安置企业、场所、就业基地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完善各种制度;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指导和协调职能作用,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规划和指导工作,积极协调禁毒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阳光工程”建设的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将其纳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康复等管控环节和安置就业的范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以及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延伸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为“阳光工程”企业提供服务,给予政策支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就业培训等工作;司法部门要加大毒品预防和“阳光工程”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让戒毒康复人员认清毒品危害和了解“阳光工程”建设的意义,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援助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阳光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对热心“阳光工程”人士和成功戒脱毒瘾回归社会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宣传;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要为“阳光工程”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预算,确保建设“阳光工程”所需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工作特点,指导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法律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想方设法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