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政府要开发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二)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
各地政府要积极为“阳光工程”建设提供保障,将“阳光工程”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按省、市(州、地)、县级承担的项目分别予以保障,切实加大“阳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阳光工程”建设。
1.给予政策支持。各地政府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支持“阳光工程”建设。将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阳光工程”的各种就业安置基地、安置企业的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创办“阳光工程”企业提供平台。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属地政府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3.给予经费支持。省政府对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100人以上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和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分别安排前期建设扶持补助经费。对分散安置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各地政府应积极支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就业安置提供技能保障。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阳光工程”企业、从事个体等经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
各地要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可采取聘用等方式,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入“阳光工程”管理队伍),加强对“阳光工程”企业中安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
5.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吸纳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人数不足50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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