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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2.身心康复。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实现生理脱毒的社区戒毒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组成社区帮扶小组,对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使社区康复人员摆脱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3.技能培训。通过就业指导部门、戒毒场所和安置企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技能条件。
  4.就业安置。通过创办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等多种途径,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分散安置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政府保障安置等措施,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就业。
  5.服务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等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给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他们在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动向。
  6.融入社会。在实现生理、心理脱毒和解决就业安置的基础上,各级禁毒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建立机制和各种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帮扶体系、关怀救助体系,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歧视,积极营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多措并举安置就业,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
  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是增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信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关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作为“阳光工程”建设的核心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一)以集中安置为主,多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问题。
  1.集中安置就业。要把集中就业安置作为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引进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工作基地,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2011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全省建立安置规模100人以上和安置规模50人至100人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各15个。
  2.推荐分散就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群体不大,不具备集中安置就业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
  3.支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实现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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