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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1〕1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加强和创新对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帮教挽救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贵阳市云岩区、清镇市等地积极探索,创造了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模式,被社会有关方面称为“阳光工程”。2011年6月14日,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主任、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在贵州考察工作时,对我省“阳光工程”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认真总结,在全国推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栗战书,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就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以及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我省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因吸毒带来的“两抢一盗”刑事案件高发、毒品滥用引发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的传播扩散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感。吸毒人群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既要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又要对他们采取必要的教育、挽救和帮助措施,为他们搭建起重塑人生、融入社会的平台。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是做好吸毒人员的帮教、管理和就业安置的重要举措,是正确应对当前禁毒斗争形势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全面加强我省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对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阳光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抓紧、抓好、抓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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