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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妥善处置社员股金。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所属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经由本人申请,以企业失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个人全额缴齐,统筹部分待企业资产变现后予以补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其参保问题。市国土资源、房产、规划、住建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房屋、土地权证补办工作,于2011年底前彻底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为农服务建设。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积极创造条件,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形成具体扶持方案,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八)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和其他工作。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作为对县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之一。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网工程”的支持力度。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及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专业合作社、社区服务中心等项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农委、科技、卫生、文广新、教育、住建、国土资源、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在项目申报、立项、用地、审核、备案、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组织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展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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