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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核心是促进就业。加大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一系列方针政策,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就业惠民、创造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需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的失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补助困难地区。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每年各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补助本地区困难县(市、区);经济强县(市、区)政府每年各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其余县各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用于补充本地就业专项资金。除以上资金外,省、市(州、地)要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中调剂20%资金进入就业专项资金专户,重点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二、强化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当地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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