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的提高部分)不再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后,除国家另有规定保留的项目外,原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部分事业单位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暂时保留的高于30%的活津贴不再发放。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时的津贴补贴水平超过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部分,在确保发放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的前提下,可暂时保留,实行限高调控,不得再提高发放水平,其超过部分采取分档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不到绩效工资水平2倍的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2倍、不到绩效工资水平3倍的部分,按6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达到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部分,按200%的比例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会经费和福利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