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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本级政府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的调整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作临时调整的,须另行申报核定。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确定具体标准,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时,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分配中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考核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控制在3倍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增加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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