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国家分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体部署,做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和部门职责,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五)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