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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拆除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

  (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

  (五)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

  (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证书,项目监理人员证书;

  (七)拆除施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拆除施工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已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其相关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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