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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第十七条 结合重庆国际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培育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每年组织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市外疗养或学术休假。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高层次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挫折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法务代理、纠纷维权等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等。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才交流服务、人才实训鉴定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人才招聘、档案托管、用工登记、就业培训以及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薪酬设计、人才猎头等业务,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两江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由各行政区、各功能区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引进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或重大人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相关政策与重庆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类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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