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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四尊重”、“四不唯”方针,鼓励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重奖。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前5年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合理数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科研用品,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到两江新区工作,进口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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