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大胆实施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经两江新区审核确认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不低于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
第六条 帮助挖掘和拓展产品市场空间。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优先列入两江新区采购使用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三章 创业政策
第七条 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创新创业城),搭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到两江新区创业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实作、研发(二次开发)中试、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6+3”产业战略布局,推进“一心四带八基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平台。
第八条 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项目来两江新区创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培训政策
第九条 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津贴。学术类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为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为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为3000元。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在国外进修的,津贴为1万元;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