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各单位及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人员: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职工;
(二)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职工;
(三)中、省直及外地驻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职工;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本着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市(县)区两级统筹。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