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投融资体系。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社会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地方财政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入总量。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设立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在此基础上,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项目引进、产业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并进入财政预算基数,今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采取“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创建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外商投资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对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登记、开立外汇账户、合法收益汇出境外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融资租赁、股权信托等方式,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加快引进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加快发展企业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担保、质押贷款机制。建立完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
(四)切实落实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生产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品,或购置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或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经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五)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性质确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要求。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将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优先目录,并对采用新产品的项目给予贴息或补助。对列入全省重大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的项目,在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省及各地方政府再对采购使用方给予适当支持。对购买、使用我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或个人实行政府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医药产品,优先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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