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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部门统计指导,进一步强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和企事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配备统计人员,确保数据质量,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高度重视和支持国家统计局驻筑调查队工作。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独立调查、独立上报任务,各级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属国家调查队职能范围内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国家调查队系统完成,实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支持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同时,国家统计局驻筑各级调查队要认真完成地方党委、政府交给的调查任务,进一步优化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加强对各区(市、县)城镇住户调查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工作,真实、客观反映人民生活状况,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数据和信息服务。

  三、不断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信息化规划要求,以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成基于政务外网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专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七)完善宏观数据库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计部门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建设网上数字认证系统,积极推进各部门、单位网上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网上数据安全。市、区(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以综合经济社会数据库为主体,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的数据中心,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八)健全统计法制环境。各级政府和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建立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和体系,构建统计执法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要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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