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十五)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十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靠驻地地勘单位和有关院所的力量,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