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国资委等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监、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十三)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的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进一步巩固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防治成果。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防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