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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省环保厅、林业局、水利厅、农委、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气象局、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及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开展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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