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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11〕367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9月19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领导负责、法制机构与相关业务处室协调配合、重大案件会商、会审、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在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开展会商,与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专家学者等就案件涉及的技术、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也可以开展会审,就案件的重要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内部集体审查、讨论。
  第六条 法制机构负责承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
  (四)组织行政复议会商、会审、听证、集体讨论;
  (五)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监督函,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八)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工作经验;
  (九)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告、案卷装订、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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