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锦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较强竞争力、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锦州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争创市著名商标,并对锦州市著名商标给予保护和政策扶持。
第七条 申请认定锦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已使用1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质量稳定;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消费者满意率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宣传面大且地域较广;
(七)该商标所有人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八) 该商标所有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