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对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要进行全面整理和检查。及时补充部分不符合要求宗地的档案资料,重新测量不符合要求的宗地精度,及时更正发现登记错误的问题。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确保成果的完整性。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政策
(六)建立土地资源管理台账。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农转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中的作用。从2013年起,凡是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凡是未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暂停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等工作,暂缓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七)强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征地补偿安置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作用。从2014年起,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进行补偿安置;凡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争议时方能确权登记,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八)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调查成果。已明确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及历次土地调查已履行指界签字程序的权属调查成果,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依据。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土地权属和界线无变化,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九)积极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完善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建立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掌握权属争议动态,为确权创造条件。对争议较大且不宜立即作出处理的宗地,可将争议范围单独划出,继续开展相邻宗地登记发证。
(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做到应发尽发。凡符合《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符合土地取得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律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已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范围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此类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四、全力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组织机构负责统一部署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全市统一部署,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部门责任。市、区两级机构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政府进行问责。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相关区县政府按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