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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8号)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符合确权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经乡镇政府和区县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县政府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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