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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可以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公告其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活动,或者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书面决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标准条件、方式、期限等;

  (二)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收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不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发证机关取消施工图审查资格。

  前款所称勘察、设计,包括出具勘察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虽未加盖单位印章、签名的,视为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测量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工程放线、出具虚假竣工测绘报告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重新进行放线、出具竣工测绘报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放线,造成工程整体位移,改变管道、管线走向、坐标、标高,增加地面±0标高等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出具虚假竣工测绘报告,对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正负零点、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标明不实的;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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