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的通知

  (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

  (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第十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实物已经预售、出售的,实施拆除前,预售、出售人应当向预购人、买受人退还购房款;买受人人数众多,且为善意第三人,不宜拆除的,应当对未预售、出售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实物和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没收决定,应当明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实物的界址、面积和违法收入的数额;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违法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罚没款专户。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对违法建设工程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后果、整改措施等予以认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书面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方式、期限;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

  (一)占用农用地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规划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的;

  (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