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书面决定;
(二)对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限期整改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标准条件、方式、期限等,违法行为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准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不能拆除的,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决定,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色彩风格等违反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规定的;
(二)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三)各类管线、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设备建设、环境工程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未拆除的;
(五)绿化工程未在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单项工程总造价计算。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按照合同价认定;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以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算工程造价;没有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信息的,以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造价也可以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投资额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占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