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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的通知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重新编制规划,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改正,重新编制规划,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予以罚款处罚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内容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在限期整改期间逾期不改正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将调查材料、处罚决定一并报送。原发证机关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被处罚人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国家城乡规划编制标准及规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注册资金、工作场所等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六十三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一)制作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整改事项、要求和期限;

  (二)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降低至相应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最低资质等级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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