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实施办法》),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和下列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