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手表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手表工业园区优惠政策》业经2011年1月2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手表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加快辽宁手表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尽快把辽宁手表工业园区打造成中国中高档手表的生产基地,根据丹东实际情况,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辽宁手表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对入驻园区且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成表组装企业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此项补贴由园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先拨付50%,投产后再拨付50%。
二、入驻园区企业可以租用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月租金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50%收取。
三、入驻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国家优惠政策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及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收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待企业正式投产并完税后,由政府按期扶持。丹东境内原有手表企业入驻园区的,以进入园区上一年上缴的各类税收为基数,新老企业实现的税收合并计算,超基数部分享受此优惠。
四、对入驻园区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由市财政给予3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规模,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园区管委会全额补贴。
五、对入驻园区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年的贴息补助。
六、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园区担保公司,按担保管理办法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