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09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晋江市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和拨用手续的请示》(晋政地〔2011〕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5.1121公顷(其中耕地14.2286公顷)、未利用地0.34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晋江市安海镇前埔村水田10.2687公顷、水浇地0.0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7429公顷,内坑镇内山尾村水田3.9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112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土地0.343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5.45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