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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11〕6号)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燃放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大型宾馆、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生产区、仓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住宅阳台、屋顶、楼梯间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立即抓好落实,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向本级公安部门申报备案,经许可后方可举办。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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