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措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各企业应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法强化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企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手续的,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严格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支持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加大政策支持。一是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二是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市、县财政应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三是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在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规范建设改造。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统一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建设审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均应当报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件,由各市、县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二是规范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要严格控制套型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资合作建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规范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企业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四是规范住房供应。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供应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职工。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五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设立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在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各项相关事项;确实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企业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