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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快速推进,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但部分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仍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总体要求

  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企业特点,坚持政府主导、企业组织、职工参与的原则,既要继续加大政府住房保障投入,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对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实施住房保障;又要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组织开展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同时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二、多渠道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一)积极发展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鼓励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只用于出租,不得出售。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建设、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标准和分配准入政策。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二)规范开展企业集资合作建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三)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企业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按照法人单位和企业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落实省有关规定,筹措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国有控股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决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应积极做好其他股东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积极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也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费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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