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认定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1〕5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国土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国土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新经信环资[2011]1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经信委、国土厅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申报的20个矿山(砂厂)项目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废石。现公布如下:
一、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东山区石灰岩矿、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哈拉乔拉克石灰岩矿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
二、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叶城县柯克牙乡采矿队新藏公路92公路石灰岩矿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
三、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古城水泥分公司石灰石矿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
四、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新疆屯河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米东区石缝沟矿区石灰岩矿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
五、新疆新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新疆新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白杨沟石灰石矿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
六、新疆众和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报的乌苏市奎屯大桥海宏砂石料厂、乌苏市开凯砂厂、乌苏市广鑫砂厂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
七、阿克苏诚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新疆阿克苏市振兴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新疆阿克苏市惠泽砂石料场建筑用砂矿、阿克苏市银河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新疆阿克苏市园区砂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开采过程中经筛选后剩余的矿山剥离物。
八、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报的乌鲁木齐县托里乡托福砂厂开采中产生的矿山剥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