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扩大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三)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规定了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五)其他应当予以清理的事项。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各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共同推进相关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为主执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五、清理工作的步骤和时间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应当在201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一)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分工,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于11月30日前将初步审查意见(见附件3、附件4)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法制办。
(二)意见汇总和论证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对有争议的疑难问题视情况报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论证结果,提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文公告;确需保留的,市政府将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六、清理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认真落实。同时,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